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
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的精神,结合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,特作以下规定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各单位、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开具纳税人全称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否则一律不予报销。
二、各单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在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。如有问题,请及时与计划财务部联系。
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
2017年6月5日